一、性质不同

1、起税点: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

2、免征额:税法规定课税对象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二、目的不同

1、起税点目的: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

2、免征额目的: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最低需要。

扩展资料:

根据起征界限的数额不同,起征点又可分为幅度起征点和额度起征点。在各国早期的税制中,一般没有规定起征点,如人头税。随着人们收入差距的扩大和公平税负原则的引入,各国税收制度开始规定起征点。应税对象的税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税额达到起征点或者超过起征点的,连同起征点以下的部分,按照规定的税率全额征税。在税法中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但两者照顾的侧重点显然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免征额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起税点 起征点与免征额是税收要素减免税中相关的两个概念,都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但在实际操作中二者经常被混用,其实两者并不是一回事。

(一) 起征点

起征点是对课税对象征税的起点,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收政策。

起征点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

起征点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主要是针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个人。

(二) 免征额

免征额又称“费用扣除额”,是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即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生活、教育等的最低需要。

免征额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低于免征额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高于免征额时,则从课税对象总额中减去免征额后,对余额部分征税。

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比较多,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免征额为定额800元或定率为收入的20%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1.两者的相同点

(1)二者均属于减免税范围。

(2)一般都是针对于个人。

(3)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二者都不予以征税。

(4)二者都是针对课税对象而言,而不是针对税额而言的,如关税中一票的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免征关税,此处的50元不是免征额。这一点是特别重要的。

2.两者的不同点   

(1)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2)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举例】假设有甲、乙、丙3人,其当月的收入分别是999元、1000元和1001元。 假设现在规定1000元为征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10%。 那么,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000×10%=100(元)

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001×10%=100.1(元)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规定1000元为免征额,税率依然为10%。

这时,3人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在免征额之内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也不需要纳税;

丙的收入比免征额的数额要多,则需要纳税,但应该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额部分的余额部分纳税,应纳税额=(1001-1000)×10%=0.1(元)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样的数额规定为起征点和规定为免征额,对那些收入在规定数额以下的人来说,似乎看不出有什么差别,但对于收入超过规定数额的纳税人而言,其影响就截然不同了。乙和丙在两种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所纳的税额均相差100元。 (一)起征点

起征点是对课税对象征税的起点,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收政策。

起征点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

起征点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主要是针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个人。如,增值税中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在2000元~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劳务收入额在1500元~3000元。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在幅度中选择具体的数额。

(二)免征额

免征额又称“费用扣除额”,是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即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生活、教育等的最低需要。

免征额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低于免征额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高于免征额时,则从课税对象总额中减去免征额后,对余额部分征税。

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比较多,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免征额为定额800元或定率为收入的20%等。

(三)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比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1.两者的相同点

(1)二者均属于减免税范围。

(2)一般都是针对于个人。

(3)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二者都不予以征税。

(4)二者都是针对课税对象而言,而不是针对税额而言的,如关税中一票的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免征关税,此处的50元不是免征额。这一点是特别重要的。

2.两者的不同点

(1)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2)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例】假设有甲、乙、丙3人,其当月的收入分别是999元、1000元和1001元。

假设现在规定1000元为征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10%。

那么,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000×10%=100(元)

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001×10%=100.1(元)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规定1000元为免征额,税率依然为10%。

这时,3人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均在免征额之内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也不需要纳税;

丙的收入比免征额的数额要多,则需要纳税,但应该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额部分的余额部分纳税,应纳税额=(1001-1000)×10%=0.1(元)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样的数额规定为起征点和规定为免征额,对那些收入在规定数额以下的人来说,似乎看不出有什么差别,但对于收入超过规定数额的纳税人而言,其影响就截然不同了。乙和丙在两种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所纳的税额均相差100元。 起征点是对课税对象征税的起点,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收政策。

起征点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

起征点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主要是针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个人。如,增值税中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在2000元~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劳务收入额在1500元~3000元。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在幅度中选择具体的数额。

(二)免征额

免征额又称“费用扣除额”,是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即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生活、教育等的最低需要。

免征额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低于免征额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高于免征额时,则从课税对象总额中减去免征额后,对余额部分征税。

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比较多,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免征额为定额800元或定率为收入的20%等。

(三)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比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1.两者的相同点

(1)二者均属于减免税范围。

(2)一般都是针对于个人。

(3)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二者都不予以征税。

(4)二者都是针对课税对象而言,而不是针对税额而言的,如关税中一票的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免征关税,此处的50元不是免征额。这一点是特别重要的。

2.两者的不同点

(1)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2)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在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中,起征点是属于减免税范畴的要素之一。其含义是税法

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

与之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免征额”。它也属于减免税范畴的要素之一。其含义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最低需要。可见,“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两个不同含义的概念。

为了便于理解,现举例加以说明:

假设有甲、乙、丙3人,其当月的收入分别是1499元、1500元和1501元。现在我们规定1500元为纳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10%。那么,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500×10%=150(元);

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501×10%=150.1(元)。

现在其他条件不变,我们规定1500元为免征额,这时,3人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均在免征额之内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也不需要纳税;

丙的收入比免征额的数额要多,则需要纳税,但应该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额部分的余额部分纳税,应纳税额=(1501-1500)×10%=0.1(元)。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样的数额规定为起征点和规定为免征额,对那些收入在规定数额以下的人来说,似乎看不出什么差异,但对应收入超过规定数额的纳税人而言,其影响就截然不同了。乙和丙在两种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所纳的税额均相差150元之多。

可能人们会认为,大家能够理解这一数额的实际意义,至于叫什么并不重要。事实上,这是应该明确而且不能混淆的。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中,营业税就是有起征点规定的,如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营业额50元等;个人所得税则是有免征额规定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免征额(也成为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当前广泛讨论的是否应该提高的数额其实就是这个免征额或者称费用扣除标准。由于个人所得税涉及了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在他们对税收法律体系了解不甚全面的情况下,使用规范的概念表述,应该更有利于对税法的领会,进而掌握其税法的宗旨所在,更好地照章纳税。因此我们还是采用对这一数额表述的规范概念,不要再用起征点这种不准确的表述,以免以讹传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