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桃李芬芳的果园地,却因被金某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十年间变成了满目疮痍的巨坑。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房山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金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77。85万元,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是北京房山人,2006年左右开始使用某公司位于坨里村的工业用地经营砂石料厂,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工厂院内外的建筑用砂。经测绘及价格评估,被告人金某在工厂院内擅自开采的建筑用砂的总方量达48276。6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40余万元。

除了非法开采工厂院内外的建筑用砂,被告人金某还从村民谢某处转包了位于坨里村西南的果园地,并于2011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果园承包地内的建筑用砂,形成了标记为坨里村西南1#坑、坨里村西南3#坑的两个大坑。

经综合测绘及价格评估等相关证据判断:1#坑被开采的建筑用砂总方量为81244。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40余万元;3#坑被开采建筑用砂总方量为26749。7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80余万元。

2010年6月30日至2022年3月15日,涉案地表有明显被开采的痕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金某就其犯罪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对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资源破坏,金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金某承认了盗采的事实,书面补充说明了盗采数量。根据被告人金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房山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庭后,金某认为法院量刑过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