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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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7日21时许,侯硕酒后驾驶宝来牌小型轿车(车内乘客为阴某2)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榆垡路科德学院东侧时与道路中心护栏相撞,中心护栏又与对向车道焦某驾驶的奇瑞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阴某2死亡、侯硕受伤、两车损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阴某2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侯硕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违反右侧通行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由此认定侯硕负事故全部责任,阴某2、焦某无责任。

经鉴定,侯硕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1。4mg/100ml,阴某2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01。9mg/100ml。事故发生后,焦某报警,侯硕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侯硕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李书龙律师解答:

侯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侯硕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焦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并赔偿被害人阴某2的家属部分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由于侯硕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李书龙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法律功底扎实,在实务中办案严谨,政治素质过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