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安庆太湖县人民医院办公室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37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和个人使用。4月15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安庆市太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勇俊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文书显示,被告人刘勇俊,男,1970年出生,汉族,安徽省太湖县人,中专文化,太湖县人民医院办公室工作人员。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刘勇俊在担任县医院出纳员期间,利用经手、管理医疗收入、保管单位印章印鉴及支票等职务便利,通过在空白转账支票上偷盖印鉴、篡改一般缴款书回单及银行印戳日期等方式,挪用公款37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和个人使用。具体事实如下:

一、挪用县医院工行基建账户200万元

2011年1月,太湖县一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职校”)董事长周某向刘勇俊借款用于学校周转,刘勇俊借使用财务科长印鉴办理县医院日常业务之机,在其保管的空白转账支票上偷盖财务科长印鉴,再加盖其个人保管的法人印鉴、出纳印鉴及财务专用章。2011年1月24日,刘勇俊利用该空白支票从工行基建账户转出50万元到该职校职工李某工行账户。2011年2月18日该职校返还借款50万元,同日刘勇俊以质保金的名义将该50万元存入工行基建账户。此后刘勇俊见动用工行基建账户的资金操作简单且未被发现,遂产生动用此账户资金用于其个人购买理财产品、炒期货等想法。2011年7月6日至2013年10月18日,刘勇俊使用上述方法,利用偷盖印鉴的空白转账支票从工行基建账户转出8笔共330万元,归个人使用和进行营利活动,期间刘勇俊还款130万元。截至2013年10月18日,尚有县医院单位资金200万元被其存放于个人工行账户。

为掩盖挪用工行基建账户200万元的事实,2014年8月26日至2019年1月10日,刘勇俊将收取的医疗收入存入工行基建账户弥补缺口,后再从工行基建账户转出到单位财政非税账户,以达到短期平账目的。因从工行基建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200万元的行为一直未被发现,2019年1月10日后,刘勇俊便未再挪用医疗收入弥补工行基建账户缺口。2022年3月,县医院财务查账发现工行基建账户余额与明细账余额差额200万元后即启动财务内审。内审期间刘勇俊于3月27日、31日分别向县医院财务退还100万元,共计200万元。

二、挪用县医院应缴财政非税收入170万元

根据县医院门诊、收费制度规定,出纳员对当日收取医疗收入应当日缴存单位财政非税账户,并将一般缴款书回单及时传递给会计记账。2014年8月26日,刘勇俊第一次动用医疗收入弥补工行基建账户缺口后,致使医疗收入无法日清月结。为制造日清月结的假象,刘勇俊利用财务票据传递不及时、无人监督、会计记账滞后等制度漏洞,先用收取的医疗收入补缴用于弥补工行基建账户缺口的医疗收入,再将一般缴款书回单日期及银行印戳日期篡改为应交单位财政非税账户的对应日期交会计记账。

2014年8月28日至2019年6月17日,刘勇俊先后170次篡改一般缴款书回单、银行印戳日期,挪后款补前款。至2019年6月17日,刘勇俊挪用医疗收入现金170万元。

2019年6月10日,太湖县财政局下发《关于启用全省统一公共平台暨非税收入征管新系统的通知》,明确实现非税收入电子化缴库全覆盖。刘勇俊预感其通过篡改一般缴款书回单日期挪后款补前款的方式行不通,为达到隐瞒其挪用公款目的,私自填写四张一般缴款书,虚构上缴单位财政非税账户170万元,并在一般缴款书回单加盖其变造的中国银行太湖支行印戳,交会计记账,将挪后款补前款形成的170万元亏空平账。2022年3月,县医院财务查账发现工行基建账户余额与明细账余额差额200万元后即启动财务内审。内审期间,刘勇俊向县医院财务退还170万元。

刘勇俊实施上述行为期间,在对账日账目未平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提供工行基建账户及财政非税账户对账单,仅与会计核对其出纳银行存款账,顺利通过与会计之间财务对账。刘勇俊将挪用的370万元用于在网上炒贵金属、原油等期货进行营利活动以及个人消费。2022年10月16日经安庆誉诚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刘勇俊挪用县医院工行基建账户资金和非税专户资金370万元,造成县医院利息损失为5。6万余元。截至2022年11月19日,刘勇俊已向县医院退还挪用公款本金370万元及利息损失。

另查明:2022年3月23日,县医院开通单位工行账户网银,当天查阅银行存款明细账,发现工行账户存款余额比单位账面数少200万元后,刘勇俊主动向县医院财务科科长曹某承认错误,并交代另挪用170万元医疗收入的事实。2022年4月9日上午,县医院向太湖县监察委员会书面报告刘勇俊挪用县医院资金情况,同日下午,刘勇俊主动到太湖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交代了其挪用公款的全部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勇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勇俊的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勇俊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退缴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勇俊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来源: 花山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