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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故意杀人罪有两个量刑档次:即故意杀人的,要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情节较轻”呢?

刑法规定,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所谓情节较轻,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况: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经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将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本无杀人故意,但是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这种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当中包含了家庭暴力下的杀人,尤其是受虐妇女杀夫。

5、受嘱托杀人或者帮助他人自杀的。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比如安乐死,由于我国没有对安乐死进行立法,所以,安乐死在我国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只是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6、生父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女儿即加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以上6种情况,只要不是动机特别卑劣、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一般的都会被认定为“情节较轻”,在3-10年的量刑幅度内进行量刑,甚至判处缓刑的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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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来自网络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