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网-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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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记者 何青 李赛凤 长沙报道

网传“某中学老师涉嫌猥亵学生”一事有了最新进展。根据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最新通报,嫌疑人段某某于8月17日投案,并且在8月18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刑事拘留。

女孩子如果受到侵犯,如何保护自己?学校在保护学生免受性骚扰和性侵方面有什么义务?对此,红网时刻记者采访了湖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王丽莎律师。

问:女孩子如果受到侵犯,如何保护自己?

答:其实这句话我更希望问的是“女孩子如何保护自己免受侵犯”,因为预防永远比事后维权更重要。预防的核心就是时刻要保持警醒,不让自己处于任何可能发生危险中,比如避免深夜独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时候,不要坐副驾驶;在饭局上,不要逞强喝酒,面对别人的劝酒要学会拒绝,如果中途离席,杯中的饮料和酒水要换掉;在学校和职场上,尽量避免和男性在密闭空间单独相处,如果实在无法避免,提前做好安全防范,比如在包里隐藏并开启录音设备;对任何性骚扰的言行要明确拒绝,并固定证据进行投诉,比如及时发送短信微信告知对方的行为已经违法,及时调取相应监控,并且敢于向学校和公司管理层反映。

如果真的万一不幸遇到了性侵犯行为比如猥亵甚至强奸,那么有了前述及时固定证据的行为,就为第一时间报警提供了巨大帮助。

问:段某某的投案行为是否对他的量刑有影响呢?

答:被刑事拘留,就代表公安机关已经收集了一定的犯罪证据,如果最终被认定为强制猥亵罪的话,至少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新通报中指出,嫌疑人段某某于8月17日投案。那么,段某某的投案行为是否对他的量刑有影响呢?有没有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呢?

大家要注意,投案不等于自首,因为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但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从时间上来说,投案在前,自首在后。

所以能否影响量刑,还要看段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情况。

学校在保护学生免受性骚扰和性侵方面有什么义务?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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