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法院网

伙同他人,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男子因此获刑。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5月27日凌晨3时许,许某与骆某(均已判刑)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心中不服,决意报复,纠集被告人周某等人在某宾馆汇合。许某先安排周某从宾馆地下室将钢管、鱼叉及砍刀等作案工具准备好,后电话与骆某约架。骆某得知后也纠集多人,双方相约斗殴。许某赶到骆某吃夜宵地点,打电话要单挑,双方发生争执,许某挂掉电话后,持砍刀朝骆某吃夜宵的地方冲去,被告人周某也持砍刀朝前冲,双方发生打斗。

  对砍一阵后,双方站在马路中间对峙,许某一方中有人喊要与骆某单挑,周某也冲对方骂了一句,挑衅对方继续斗殴,双方又对砍。期间,周某看到同伙被对方围砍,从地上捡起一把鱼叉扫开对方的人,后许某等人被骆某等人砍跑。

  此次斗殴致双方多人受伤,其中有四人受轻伤。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周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周某积极准备工具、持械与对方人员对拼,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周某相比本案中纠集者等主犯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