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6日,李某因生意需要向张某借款2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逾期后,李某未归还借款,后张某多次向其追要,但李某均拒绝偿还。2019年10月3日,张某将李某骗至某家里,将其绑在房间的椅子上,威胁李某必须偿还5万元才能离开。那么,李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以案释法

李某索要的钱财由两部分构成,即合法债权2万元与非法债权3万元。其索要合法债权2万元的行为与其劫持行为结合起来,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特征;而超过合法债权部分的3万元,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与其绑架行为结合起来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即李某的一个劫持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故对李某应以绑架罪定罪量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债权人索取债务人钱财的数额如果明显超过实际的债权,足以证明债权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索取合法债务已成次要目的,应以绑架罪定罪量刑。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