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他人会给他人的生活、工作等带来严重的影响,我国设立这一罪名可以有效的限制诽谤这一行为的扩大化。那诽谤罪怎样量刑?哪些行为构成诽谤罪?

网友咨询:

比如说我见一个顾客手里拿了一个东西跟我店里的一样,我不知道他是在我同事手里买的,然后我就追上去问他东西是在哪里买的,他就认为我把他当小偷了,诽谤了他。请问我这样算诽谤吗?

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徐振西律师解答:

显然不算,依据如下: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且散步某种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名誉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捏造并且散步某种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客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道自己捏造并且散步某种事实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犯诽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徐振西律师补充:

1、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即需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侦查范围内的案件;

2、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依照公诉程序办理侮辱、诽谤刑事案件时,必须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对于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

3、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罪、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一)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二)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三)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对侮辱、诽谤行为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首先要认真审查,判明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但通过公诉可能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造成更大损害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处理。对于经过审查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涉嫌犯罪的侮辱、诽谤案件,公安机关应当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并将案件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时向当事人说明此类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属于自诉案件,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告知其到人民法院自行提起诉讼。

4、涉嫌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徐振西律师总结: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有主客观、主客体之分,犯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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