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海口1月14日电 记者翟小功 通讯员王倩 海口一男子符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陈某重伤、一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近日,海口美兰法院认为,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须赔付陈某医疗费等共计466697。88元。

2012年3月27日晚11时许,符某和刘某轩、王某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大英街某慢摇吧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轩与王某先行离开,二人骑一辆电动车途经海口市大英街与蓝天路交叉路段时,因电动车音响音量过大,遭到被害人陈某的反感,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刘某轩、王某便打电话给仍在慢摇吧喝酒的符某等人,要求带人前来蓝天路南航天桥附近帮忙教训陈某。

接到电话后,符某等人立即离开慢摇吧前去帮忙,当几人走到大英街和蓝天路路口时遇见在此吃宵夜的洪某,洪某便和符某等人一起赶到蓝天路海南省工商局门口处和刘某轩、王某一起用塑料凳、拳脚殴打陈某。经鉴定,陈某伤及头颅部形成颅骨骨折及硬膜下、脑内血肿,呈昏迷状,其损伤属重伤、一级伤残。

2017年10月17日,符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某理发店被公安民警抓获。本案诉讼期间,被害人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符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466697。88元(已扣除同案人黎某、刘某轩的家属已经支付的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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