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朱某、杨某、刘某、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2022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杨某、刘某、甘某一行人饮酒后来到市区后埠街站前东路某足浴店意欲按摩,见足浴店玻璃大门已关且无人回应,朱某推开大门未果后从地上捡起石块砸向大门,大门右侧玻璃被砸碎,后一行人离开。在足浴店休息的被害人陈某听到声音后,手拿木棍在附近某超市门口追上朱某一方并与朱某理论,朱某用手掐住陈某的脖子,将陈某按倒在地,用拳头殴打陈某,刘某用脚踹陈某,杨某抢走陈某手中的木棍并用木棍打陈某,后刘某接过木棍继续打陈某,木棍被打断,杨某、朱某、甘某用脚踢陈某。经鉴定,陈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杨某、刘某、甘某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积极主动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刘某、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被害人对四被告人表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