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怀疑王麻子偷了他的钱,就当众扒光了他的衣服说要搜身找钱。然而,王麻子并没有偷钱,被当众扒光衣服以后,他一气之下,就以李四涉嫌侮辱罪将他起诉到法院。

那么李四是否构成刑法上的侮辱罪呢?所谓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的暴力是指以强制方法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如强迫他人“戴高帽”游行、当众剥光他人衣服等。侮辱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而当众扒光衣服这一行为手段恶劣,已经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了。所以,李四这一行为构成侮辱罪。根据刑法规定,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侮辱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会涉及治安管理的处罚,比如十天以下的行政拘留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但不涉及刑事处罚。

除此之外,我们要注意一点,一般情况下,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是亲告罪。法院告诉才处理,意思就是只有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会受理,否则是不予受理的。但是如果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就属于公诉案件了,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再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