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情况【释放后再次羁押】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连某,案发前系石家庄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6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22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4月3日被羁押,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一审法院西城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连某在担任石家庄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北京市西城区马甸桥北环中心附近设立办公场所,伙同他人以石家庄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义,采用业务员对外发放宣传单、组织讲座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承诺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连某共向18名投资人吸收资金100余万元。连某于2022年4月3日被抓获归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薛某学、薛某天、孙某朝的证言,投资人报案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工商登记资料、户籍材料,以及被告人连某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连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秩序,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连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从轻处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连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22)京0102刑初409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连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连某退赔各投资人经济损失(附清单)。

北京市二中院改判如下:

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责令被告人连某退赔各投资人经济损失(附清单)。

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被告人连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上诉人连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4月3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耀

审判员 漆爱君

审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田律师小结

本案最大的亮点是2022非法集资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第一个上诉得到改判的案件。

主要事实焦点如下:

被告人的犯罪时间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4月3日被羁押,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在于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22)京0102刑初409号刑事判决。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非法集资刑案若干问题解释》,故而一审法院没有依照新司法解释进行审判。

上诉到二审法院以后,新司法解释已经生效。现在100-500万非吸金额,量刑标准三年以下。故而针对这个区间,我强调的是100-500万这个区间,新司法解释量刑比以前较轻。5000万以上的量刑10年以上,其实是加重了。

故而上诉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连某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连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连某犯罪行为发生后,刑法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文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相继进行修正或修改,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提高了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结合新的数额标准,连某犯罪行为对应新旧刑法的刑档相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旧刑法和新修改的司法解释,对连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量刑过重,连某所提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认定连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