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因邻里纠纷,32岁的被告人富某雅将56岁的妇女谢女士打断2根肋骨(新闻回顾:芜湖邻里纠分打断肋骨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今天上午8点半,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富某雅故意伤害罪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富某雅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富某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6600多元。一审宣判后,原告谢女士不服判决,将申请检察院抗诉,对民事赔偿部分同样不服,将提起上诉。

经查,被告人富某雅,女,今年33岁,户籍所在地在芜湖市镜湖区建工小区。2019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3月21日被法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査明:被告人富某雅与被害人谢某系楼上下邻居,两家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2018年9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富某雅同家人经过被害人谢某家楼下时,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富某雅和被害人谢某继而发生推搡,被告人富某雅将被害人谢某推倒在地,并骑在被害人谢某身上对其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谢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谢某双侧第五肋骨各有一处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富某雅经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滨江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另査明:被害人谢某某为个体经营户。2018年9月20日,被害人谢某某在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0月10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用8100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富某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富某雅接到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富某雅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2000元,并已将钱款交至法院,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富某雅积极赔偿被害人谢女士损失虽然没有取得谅解,但综合考虑本案系邻里纠纷的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

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以被告人富某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富某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女士各项经济损失36600多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孙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