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多年前,在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法院对被告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公司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赔偿该公司利息损失等。在明知判决生效的情况下,被告竟然安排妻子变卖房产,所得款项却不履行还款义务。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刑庭庭长吕青

2010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对涉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在上述判决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2011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上述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安排妻子将二人之前购买的某房屋出售他人,且所得款项未予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同年3月,原告方向济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4月,济南中院向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于同年4月15日前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限令其于上述期限报告当时和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之后,王某某既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状况,且在被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因无法查找其下落而不能执行司法拘留的处罚措施。

2014年10月,公安机关根据济南中院移交的线索对被告人王某某立案侦查,2015年8月将其上网追逃,王某某于2016年7月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对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2015年9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及其亲属陆续向原告公司还款702万元,且原告公司已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于2022年2月1日向市中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拒不报告其财产状况,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立。王某某犯罪后逃跑,在被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部分执行义务,且已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记者王晓迪 通讯员马纪萍)

来源:济南市中法院、山东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