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北京市三中院通报一起以拨打12345市民热线举报他人超载行为为要挟,敲诈勒索1万元的案例。继一审法院判处本案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后,北京市三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三中院通报,2019年11月16日10时许,赵某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密云区某镇某路段间运货快物流公司有大货车超载,希望交警处理,122报警台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报后指派民警与赵某联系,后民警对运货快物流公司一辆超载货车进行了处罚。时隔一日,赵某继续以举报该物流公司存在扬尘、超载等问题为要挟,向该公司运输活动负责人李某等人索要1万元。李某等人因惧怕赵某继续举报、影响经营,故按赵某要求经汪某之手将钱款交给赵某。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某等人。赵某以其未拿到钱款,构成敲诈勒索未遂为由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认为,上诉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对于上诉人赵某所提其系犯罪未遂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赵某以继续举报运货快物流公司存在扬尘、超载等为要挟,通过他人转达的方式向被害人李某等人索要钱款,导致李某等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将1万元钱款交付给赵某指定的收款人汪某,最终由汪某交付给赵某,故上诉人赵某所提相关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举报权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在促进公民参与国家事务、增强法律意识、稳定社会秩序、预防犯罪发生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本案中,赵某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车辆超载的行为,本应得到鼓励和提倡,但赵某在该车辆已经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后,出于强行索要财物的目的,以继续举报为要挟,从而达到非法索要财物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但与法律赋予公民举报权的初衷相悖,也侵犯了李某等人的财产权。

另外,敲诈勒索罪对威胁的内容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他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胁迫,也不要求威胁内容的实现具有违法性。因此,赵某在得知对方存在违法行为时以告发相威胁,即使告发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若以此为要挟索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便属于超出必要限度行使举报权,应当承担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