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6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宜春市袁州区某小区内,通过逐一拉车门的方式,进入未锁车门的被害人黄某停放在此处的小车里,盗取戒指一枚。经评估,被盗戒指价值人民币400元。

另查明,2022年6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袁州区某宾馆的一个巷子内,同样通过逐一拉车门的方式,进入未锁车门的被害人袁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小车内,盗取4条青花瓷香烟。经宜春市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4条青花瓷香烟价值人民币3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