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应依法严惩。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广东吴川一名90后男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2月中旬至2022年1月底,袁先生下载了名为“天天收益”的手机APP,绑定自己名下的5张银行卡,通过充值返点的方式进行获利。袁先生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提供自己的银行账号并帮助他们进行收款、转账。袁先生上述5张银行卡在绑定该APP期间约有10。9万余元入账记录,并从中获利约9000元。在此期间,共有4名被害人被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按照他人指示将部分款项转到袁先生绑定在“天天收益”APP的银行卡上。

审理法官指出,袁先生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银行卡绑定到网络平台,为他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收取、转出款项提供帮助。其行为实际上是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与上游的犯罪行为是帮助与被帮助的关系,其在本案中的行为对上游的犯罪行为起促进作用,此外,本案中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袁先生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参与收取、转出相关款项,因此,袁先生的行为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九千元,上缴国库。

近年来,国家重拳打击非法利益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今年1月,广东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引》(下称《指引》),对此类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规定。

《指引》明确,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各类帮助的上下游产业链,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指引》规定要综合全案主、客观证据。对有证据证明银行账户或第三方账户是专门用于接收、流转犯罪所得的,相关资金均计入犯罪数额,用于退赔被害人或没收上缴国库。追缴的涉案财物不足全额退赔被害人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责令在案被告人按一定比例足额退赔。

【记者】杜玮淦

【作者】 杜玮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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