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业强、白中杰、鹿梅犯集资诈骗罪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业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白中杰、鹿梅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处置,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三被告人继续退赔。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以来,上诉人张业强与他人成立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国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国盈系”公司,相关公司先后取得基金管理人资格,并在江苏、浙江、广东、海南等地设立分支机构。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张业强等人以7。5%至14%的年化收益率、订立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合同允诺保本为诱饵,通过设立、收购项目公司、虚构项目公司经营内容、夸大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等方式,营造为投资人提供优质投资理财产品和服务的假象,并招聘银行、财富公司等单位离职人员组建销售团队,通过微信、微信朋友圈、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待募集资金进入托管资金账户并转入其实际控制的项目公司后,张业强等人将募集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转入其所实际控制的“国盈系”公司账户,以“募新还旧”的方式支付以往发行私募基金产品的本金、收益分配款,以及用于公司运营、支付高管及销售团队高额薪酬、个人支配使用、挥霍消费等,虽有少部分资金用于对外投资,但所投项目均无盈利。

经审计,上诉人张业强等人通过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的方式累计吸收公众资金76。81亿余元 ,累计支付投资人本金及收益49。77亿余元,造成投资人28。53亿余元本金未归还。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业强等人成立的涉案公司虽取得了基金管理人资格,对外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所募集资金存放于托管账户,且绝大部分基金产品履行了备案手续,符合私募基金的部分形式要求。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张业强等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规定。

1。张业强等人承诺保本保息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张业强等人通过回购合同、承诺书等方式向投资人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承诺高额固定收益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不得承诺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保证最低利益的相关规定。

2。张业强等人对募集对象不加限制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张业强等人组建大多为银行、财富公司离职人员为主体的销售团队,向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未履行对投资人相应的尽职调查程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集资,甚至由销售人员将多人投资归集到一人名下,以规避有关合格投资人的规定。

3。张业强等人对私募基金理财进行公开宣传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以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也不得通过海报、户外广告、公共及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微信朋友圈、推介会、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推介私募基金。

4。张业强等人“募新还旧”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张业强等人在募集资金之前已控制项目公司,待所募集资金进入 项目公司后 ,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兑付其他到期私募基金的本息,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综上,本案中张业强等人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已不属于正常的投资理财行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特别重大损失,构成集资诈骗犯罪。人民法院对张业强等人依法从严惩处,体现了打击犯罪、维护金融稳定的坚定决心。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理财观念,对投资方向、投资回报要有清醒认识,不要轻信保本保息、高额回报等宣传,努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即使对有资质的理财机构也应保持审慎态度,特别是对一些机构违规操作应高度关注,必要时及时止损,并向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反映,不参与任何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供稿:省法院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