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读特

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魏某妨害安全驾驶一案。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与量刑建议,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魏某认罪认罚,当庭表示不上诉。这是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等罪名实施以来,宝安区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

今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驾驶电动车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盈门附近机动车道行驶。因魏某的驾驶行为妨碍了谢某驾驶的718线路公交车的行驶,谢某便鸣笛示意魏某避让。魏某心生怨恨,便产生吓唬谢某的想法。后魏某加速骑行电动车超过谢某驾驶的718路公交车,在前方50 米处等待718路公交车驶来。此时718路公交车正以37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并接近富盈门公交车站台,待车辆驶近后,魏某便捡起路边的砖头砸向正在驾驶的谢某,致使718路公交车驾驶位附近挡风玻璃破裂。后魏某骑车逃离案发现场。

案发后,公交车驾驶人员谢某立即停车并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经侦查于同年5月1日16时许将被告人魏某抓获归案。案发后,2022年6月2日,被告人魏某家属对718路公交车的挡风玻璃破碎损失予以赔偿,谢某对魏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无视国家法律,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其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魏某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对公交车的玻璃破损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魏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近年来,因为乘客对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拽方向盘等行为,引发了多起重大交通事故,更有甚者造成了多人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引发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为了依法惩治妨害公共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妨害安全驾驶罪”入刑,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魏某虽非公交车上的乘客,但为泄愤便肆意捡起砖块砸向正在行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处,致挡风玻璃受损,危及乘车人员及道路安全,魏某无视他人安危及公共安全,对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使用暴力,妨害安全驾驶,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和惩戒。

正所谓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拒绝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人人有责,一方面,在乘坐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过程中,要自觉遵守乘车秩序,即使遇到纠纷也要冷静处理,切忌因一时冲动酿成不可估量的后果。另一方面,在乘车过程中,遇到他人在实施可能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要多一份勇敢、多一份智慧,勇于上前一步对妨害行为说“不”,共同守护公共安全。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标题《被告获刑9个月!宝安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判了》)

(作者:读特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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