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5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秦志洲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宣判。

审 理 查 明

2006年,被告人秦志洲指使他人纠集20余人,强行霸占他人煤矿,并安排人员驻矿看护,后又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持砍刀、棍棒在煤矿周边寻衅滋事,砍伤无辜村民。至此以秦志洲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为攫取经济利益,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20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假借帮扶或以承诺办理贷款的名义,多次对多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导致企业停产停业、工人失业,经济损失惨重;为获取房地产开发用地,纠集组织成员实施串通竞拍行为;为树立组织非法权威,纠集组织成员多次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殴打村民、损毁财物;多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公司印章骗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出售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房产,偷逃税款;多次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制作虚假材料向公安机关控告。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山西省乡宁县等地的部分企业、企业周边村民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 院 判 决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窝藏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秦志洲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庆九等其余14名组织成员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财产刑。

来源:山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