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伊旗首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乔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简要案情

2019年3月,伊旗公安局接到李某报警称:有人在其所驾驶的车辆上安装了定位设备。

接警后,伊旗公安局网安大队迅速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并依法传唤了犯罪嫌疑人乔某。经审讯,乔某对其非法安装定位设备获取行踪信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2018年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乔某趁李某不备将事先在网上购买的GPS定位器安装在李某所驾驶的车辆上,通过手机定位APP 实时 查看李某的行踪轨迹信,并根据轨迹信息对李某进行多次跟踪骚扰,严重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

网警提醒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指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来源:平安伊金霍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