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都市现场综合南昌高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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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能对“洗钱罪”比较陌生,以为利用转账能把黑钱洗干净,等待他们却是法律的制裁。11月29日,南昌市首例“自洗钱”犯罪案,在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案件详情

据了解,被告人胡某某帮助他人购买毒品,收取毒资后利用自己及第三人的银行、支付宝等账户多次转账最后套现,以掩盖毒资性质。

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胡某某贩卖少量毒品给他人一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使用自己以及他人的资金账户进行多次转账,并找他人将账户内毒资转换为现金,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律解读: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毒品、贪污贿赂等七类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