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扰民应该归当地的环境保护局来接受投诉和处理的。 公安部门既没有配备噪音检测设备,也不具备专业环保知识。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明确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首先公安机关要确定这个噪音扰民情况是否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这个确定噪音性质由谁来确定?然后予以警告,对于警告后不改的予以罚款。我们看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确定了执法单位这里还是公安机关及环保监察。然后再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这么多法律法规,对于噪音的问题最后还是落到了居民纠纷和检测上。 不知道您讲的扰民具体是哪方面扰民,如果是行人聊天喊叫、音响设备造成的扰民建议您报警,如果是餐馆的(鼓风机等)造成的扰民,建议您联系属地环保局反映,如果是施工扰民建议您联系城管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