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产检假而言,大家的了解可能还比较少,因为对于产检是不会利用太多时间,但是国家对于这种状态下的妇女是给与了不同的规定,这样才能够对那些怀孕的女职员以一定的支持,上海对于这个方面的规定可能比较健全,下面小编带大家去看看上海女职工产检假规定。

上海女职工产检假规定

1、以上海为例,供大家参考。国家规定的正常产假98天(含产前休假15天)。上海市增加的生育假30天,共计128天。难产妇女或者剖腹产的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妇女,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上海市修改前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产假的规定为98天国定产假和30天晚育假,不符合晚育标准的妇女,只能享受98天产假,但是新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后,不论是不是晚育,生育妈妈都可享受128天的产假,原先的晚育假也调整至了生育假。

2、事实上,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国家只是在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上海女职工产检假规定的有关资料整理,上海的职工产检假在全国可以说是比较完善的,毕竟是全国经济发达且数一数二的地区,其他没有相关规定或者是规定不够健全的地方,相信国家也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让咱们共同祈祷吧,中国社会在发展,社会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