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9日,防城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某燕等4人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洗钱罪一案宣判,4名被告人被判11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广西首例涉及走私犯罪的“自洗钱”案件,也是防城港市首例宣判的“自洗钱”案件。

经审查,2022年1月至4月,被告人林某燕、黄某恒、刘某杰、林某柏走私活体方斑东风螺(俗称花螺)共195余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62余万元。林某燕为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雇请林某柏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再取现交给林某燕、黄某恒。2022年1月至5月,林某柏利用其银行账户收取货款合计人民币1721余万元。

此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如下:对林某燕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人民币。对黄某恒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对林某柏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刘某杰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据悉,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将“自洗钱”规定为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应当对上游犯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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