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卡的使用已经越来越普遍。虽然信用卡给群众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但还是会出现一些边缘性问题,恶意透支信用卡不还等案例并不鲜见。其实,信用卡“老赖”涉嫌犯罪,需要承担相应后果。

2013年12月10日,黄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涧县支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8万元的金穗信用卡。2016年10月27日至2018年6月30日,黄某使用该信用卡消费累计透支79800。39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黄某一直未归还。

2022年12月30日,该案件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到南涧县人民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79800。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之相关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宣判前未归还的透支信用卡本金72600。39元。

【释法】审理该案的法官告诫广大持卡人,一定要遵守法律,透支信用卡一定要依法归还,如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将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第四款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周惠琼

来源: 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