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是移动用户×××吗?××保险公司免费送您一份保险。”“张先生,恭喜您当爸爸!请问是否需要请月嫂?”……类似推销短信、垃圾邮件、骚扰电话,如罩在每个人头上的网,“每天接到两三条很正常”。这些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的背后就隐藏着一些“黑手”。对此,南康区检察院坚决予以打击!

近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黎某某、肖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等4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该4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 案情回顾 ●

黎某某系赣州市南康区一名建材店老板。2019年8月,黎某某非法获取了本区各大住宅小区共9000余户业主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并通过手机微信免费提供给同样经营建材生意的肖某某,经黎某某、肖某某、王某某的传递,该份文档传播扩散到了付某某和陈某某等处,付某某等人接收到该文档后将该份名单交给店员,让店员拨打业主电话推销装修建材。南康区9000多名业主的个人信息被暴露,不断有业主遭到电话骚扰。2022年5月,公安机关以黎某某、肖某某、王某某、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南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南康区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四人起诉至法院。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黎某某、肖某某、王某某、付某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也许很多人都没想到,社会上普遍发生的情况,后果会严重到判处刑罚。实际上,个人信息是我们的个人隐私,未经个人同意,个人信息不允许传播和贩卖。同时,公民个人也应当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如上网时应使用安全性比较高的浏览器,不执行来历不明的软件,下载邮件之前要查杀病毒,对电脑进行定期消毒;不在社交网站上晒车票、个人证件、照片;妥善设置个人社交账号及银行账户的密码;不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妥善处置快递单、车票、购物小票等。

来源:赣州南康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