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 肖崟崟)隗某某,男,1999年出生,他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支付结算提供帮助,将个人的两张银行卡和一张电话卡出售并非法获利。近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隗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2年3月12日,被告人隗某某在明知银行卡不能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及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以其个人身份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各1张,随后将这两张银行卡配套的两个U盾及1张手机卡出售给邹某,共计获利人民币10000元。同年3月13日,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在互联网上刷单被骗走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有10000元汇入隗某某所办理的上述农业银行卡中。
另查,自2022年3月12日至同年3月21日,被告人隗某某所出售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转入人民币4123134。85元,所出售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入人民币1819712元,合计转入人民币5942846。85元。被告人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隗某某自愿退缴了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属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隗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隗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隗某某系自首,且退缴了非法所得,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隗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缴在案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银行卡1张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