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网友提了个问题:是否支持第三者入刑并终身列入失信名单。

发出这个问题或话题的网友,应当是感情或婚姻中的受害者,并且是受到第三者极大的伤害。但规定将第三者入刑并终身列入失信名单的话,这个确实值得商榷。

就我个人来说,我是不支持这个做法。

第三者确实可恶可恨。但一个巴掌拍不响,出轨的男方和女方同样可恨,甚至更可恨。毕竟我们已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具有忠诚义务。从法律层面来说,婚姻中的出轨者性质更加恶劣。如果我们将第三者入刑并终身列入失信名单,出轨的男方或女方同样应当入刑并终身列入失信名单。这个时候估计就要考虑到父母入刑或终身失信对于子女的影响,对于子女以后仕途发展的影响。

将第三者入刑,定什么罪名?从目前的刑法来看,我们有一个重婚罪的规定。但重婚罪的要求和标准比较高,一般的出轨或与他人同居原则上都不构成重婚罪。另一个则是对军人的特殊保护,规定了破坏军婚罪。若将第三者入刑,可能需要创设新的罪名,通奸罪?破坏他人感情罪?破坏婚姻罪?

感情的话,我们强调感情自由。婚姻的话,我们也强调婚姻自由。如果对方有不忠诚的行为,那显然是对着段感情或婚姻不看重。那作为相对方来说,完全有选择放弃及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感情的事情不适合通过法律规范来调整,更多依赖道德及公民的个人自觉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