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抓1只猫头鹰也要被判刑?一被告人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获刑一年

2月26日上午,安溪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

案情回放

顶风作案,酿成苦果

被告人吴某德于2019年12月29日9时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安溪县剑斗镇剑斗村“土地公仑”山场,捕获鸮形目鸱鸮科领角鸮(俗称猫头鹰)1只。同日10时许,途经安溪县剑斗镇剑斗村中桥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福建省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领角鸮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物种,核定价值15000元。

图为被 捕获猫头鹰

庭审现场

抓1只猫头鹰,获刑一年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德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领角鸮1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德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安溪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吴某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疫情当前,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当前,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团结奋战,正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2月6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对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作出明确规定。 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切实提高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切勿因非法捕猎而触犯法律

案件警示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保护野生动物尤其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 每一个公民都应自觉地保护野生动物,摒弃陋习,拒食野味,积极劝说阻止、举报各类非法猎捕、滥杀、食用、出售、贩卖、收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平衡。

Q

那么,在野外碰到野生动物该怎么办呢?

A

野生动物有其特殊的生活习性,若在户外发现野生动物,不要轻易抓捕,或私自带回家。对遇有受伤、病弱、饥饿、迷途等情形的保护动物,应主动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野生动物救护部门等取得联系,确保野生动物得到及时救治和妥善处置。

来源:安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