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

经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的工具狩猎山东省重点野生保护动物环颈雉两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环颈雉,俗名雉鸡、山鸡、野山鸡、七彩山鸡等,通常被称为野鸡。雄鸟体大为85厘米,因颈部下方有一圈显著白色环纹而得名。

经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赔偿国家资源损失600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狩猎工具。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境内不设猎区的通知》、《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全区全域设定为禁猎区并全年禁猎的通告》,山东省境内一律不设狩猎区,淄博市博山区所辖行政区域全部设定为禁猎区(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12日),禁止一切捕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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