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未遂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故意杀人未遂仍按故意杀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具体如何判决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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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锦辉因女朋友潘某在旧历新年期间发生感情纠纷并提出分手而怀恨在心。2月20日20时许,潘某回到与司徒锦辉共同居住的位于开平市××街道办事处××东路×号×房卧室内收拾自己的行李时,司徒锦辉遂产生杀害潘某的念头。随后,司徒锦辉使用音响线从潘某背后勒住其脖子,致潘某窒息晕倒昏迷。当潘某苏醒后,司徒锦辉又使用水果刀割伤潘某颈部6处,损伤创口长度累计43。1厘米。司徒锦辉见到潘某颈部流血后,以为潘某会死亡而逃离现场并上到涉案地址的楼顶准备跳楼自杀。潘某见司徒锦辉离开后,遂自行逃到楼下,并在路人的帮助下报警及乘坐出租车到医院治疗。次日凌晨0时许,司徒锦辉在其朋友余某及其母亲的劝阻下回到上述涉案房内被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认定潘某受伤后到开平市中医院进行治疗,当晚转至开平市中心医院急救,住院期间陪护1人,至同年3月10日出院,住院18日。司徒锦辉的母亲已支付被害人潘某医疗费28853元。司徒锦辉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苏平律师解答:

司徒锦辉无视国家法律,因婚恋感情纠纷激化,实施用绳勒颈、用刀割颈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司徒锦辉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司徒锦辉的母亲已支付被害人潘某医疗费28853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苏平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为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苏平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曾先后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私募股权、证券等委员会委员。从事法律工作20余年,自2003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在执业领域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获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执业至今办理民商事、刑事辩护、非诉等案件近千件,工作兢兢业业广受委托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