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让人困惑的案例,一直到今天,还存在着巨大的争议。

让我们先来看一看事件的经过:

单亲家庭,误入歧途

为了保护当事人,我们仅以网名来称呼。

网名“嗷嗷疯女孩”身世非常的可怜,在她四岁时,父母就因为感情不合而离婚了,这个女孩被判给父亲抚养,之后,她的母亲一直也没有看过她,而父亲为了养家糊口,就去南方打工去了。

所以,“嗷嗷疯女孩”只能和年纪很大的奶奶生活在一起,看到别的孩子有父母疼爱,而她却没有,所以,她自小就非常自卑,认为自己是一个没人要的野孩子。

年迈的奶奶虽然也很关心她,但是毕竟隔着代沟,只能管她吃饭,但是却没有办法引导她如何成长。

一次偶然的机会,“嗷嗷疯女孩”迷上了网络,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她找到了久违的“关心”和“爱护”,也找到了家的感觉。

因为迷恋网络,所以“嗷嗷疯女孩”就开始逃学上网,学习一落千丈,而跟不上学习,又使她越来越厌恶学习,越不爱上学,就越想上网。

这就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其实家里还是有人关爱她的,比如奶奶,还有姑姑,姑姑为了防止外甥女误入歧途,就把她送进了一所私立学校。

但是,“嗷嗷疯女孩”上学第一天,就说自己和老师没有说不到一块去,再也不去了。

之后,她就成天泡在网吧里,任凭家里人怎么让她回去,她也不回去了,并且她还取了一个“嗷嗷疯女孩”的网名。

这个网名不用说,也非常地具有暧昧和挑逗。 

网吧邀请,大胆火辣

2002年的除夕。

外面爆竹声响成一片,人们都团圆在一起,守岁过年,而13岁“嗷嗷疯女孩”一个人坐在网吧里,备感孤独,幸好网上有一个叫做“百密一疏”的人和她谈得特别投机,让这个女孩在寒冷的夜晚里,感到了暖意。

大年初一,“嗷嗷疯女孩”再也坐不住了,就跟“百密一疏”说:

“我想去你那!”

“百密一疏”回答:“哦,好啊,可你来干什么?”

“嗷嗷疯女孩”大胆地回答:“干什么都行。”

……

这让“百密一疏”大感意外,没想到这好事来得这么突然,一时犹豫起来,但还是架不住心中的火热,就和这个女孩在附近的一处民宅里见面。

“嗷嗷疯女孩”说自己有19岁了,“百密一疏”见这个女孩身高有一米六五,身体较胖,也就相信了。

结果当晚,二人就发生了关系。

“嗷嗷疯女孩”尝到了甜头,也可能通过这样的方式,内心感到了温暖,还是出于本能的渴望,总之,从这以后,在40多天里,她通过网聊,居然邀请了多达7名男子发生了关系,有一次,还居然同时和两个男生同宿,堪称疯狂。

这些男人见“嗷嗷疯女孩”丰满的身材体态,都没有意识到眼前的这个女孩,实际上只有13岁。

群众举报,法院困惑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嗷嗷疯女孩”和一些男子同居,这让眼尖的群众发现了,结果热心的群众当时就报案了,说本地区有未成年少女被人强J。

警方高度重视,迅速立案,并且很快就找到了这个女孩,但是“嗷嗷疯女孩”让警方大吃一惊:

“不用你们多管闲事,这都是我自愿的。”

警方一时也不能确定这个女孩的年龄,因为从身高和体态来看,说是19岁也有可能,后来还是调了户籍信息,这才确认了“嗷嗷疯女孩”确实只有13岁,距离14岁还有66天。

警方经过问询之后,很快摸清了事实经过,并且迅速地把几名涉案男子找到。

这几名男子都非常年轻,最大的只有27岁,最小的还在读高中。

最后,在区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

“奸Y不满14周岁幼女,以强J罪论,从重处罚”。

如果罪名成立,参与其事的几个男子就要被判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但是一位为被告辩护的律师认为:

“强奸罪具备主观故意,而被告人主观上根本不知道对方不满14周岁(“嗷嗷疯女孩”身高1。65米,体胖,发育成熟,谎称自己19岁),怎能谈得上主观故意呢?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则不符合法理上的犯罪构成。”

这个案件非常的特殊,当地法院一时觉得难以审判,就向市法院请示,市法院也拿不定主意,就向省法院请示,省法院最后向全国最高法院请示如何审判。

最后判决,引发争议

后来,最高法院对这一起案例做了一个司法解释: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N,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也就是说,犯案的这几个男子,虽然行为上与幼N发生了关系,但是因为情况特殊,也就是并不能判定对方确实是幼N,而这个女孩也撒了谎,双方又是自愿,没有造成什么社会影响,所以不算是犯罪。

但是这个司法解释一公布之后,就引起了特别多的争议,而争议的焦点,就是这个解释实际上,有可能是“纵容犯罪”,有些居心不良的人,与无知幼女发生关系,然后行为人借口不知道幼女不满14周岁,试图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刑事制裁怎么办?

同时,也削弱了对于妇女和儿童的保护力度。

最后,这个司法解释公布半年之后,最高法院发布通知,暂缓该司法解释的执行。

对于争议,当事律师表示,实际上这是一个特殊案例,大家实际上是忽略了最高法的“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这句话。

当事人并没有报案,被害人家属也没有提出控告,甚至“嗷嗷疯女孩”还想与一个被告人处对象,这显然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无罪的条件。

著名的法学专家,也就是“法外狂徒张三”的创作者,罗翔老师也对本案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和放任这个结果发生,是故意犯罪,任何人犯罪,都必须要有一定的主观罪过,不能单凭客观行为就对行为人施加惩罚。

出于对幼N的保护,不满14周岁的幼 N没有性同意能力,只要与之发生关系就构成了强J罪,但在本案中,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幼N,在幼女的同意下,追究行为人的罪责,显然就是不公平的。

孰是孰非,法理研究

实际上,对于本案判罚持对立观点的双方,人员构成是不同的,认为不该判罚的,基本上都是法律工作者,比如罗翔老师就认为:

犯罪应该是“主客观统一”的,即有主观罪过,又有客观行为,二者都有,这才算是犯罪。

这实际上就是支持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在上面的事例之中,显然这些当事人,并没有主观罪过, 也就是并不知道这个“嗷嗷疯女孩”是个未成年人,那么,在他们的主观意识里,就不存在侵犯未成年人这样的想法,而双方都是你情我愿,并不存在强迫,如此一来,并不符合强J罪的要件构成。

而认为这个案例属于犯罪的人们,基本上是非法律工作者,尤其是以一些女孩家长为多,他们更多的基于一种担心,也就是有了这个先例,会有不法之人乘机犯罪。

这更多的是出于一种防范心理,防范可以,但是对于法律做出感性的过激反应,似乎就超出了法律的严肃性范畴。

当然,这样的讨论会一直持续下去,法律就是在这样的讨论之中进步的。

最后,上面的焦点都落在案例本事,但是,不知诸位想到没有,“嗷嗷疯女孩”之所以在13岁的稚龄,做出如此疯狂的事,最根本的原因,其实是出身于单亲家庭,没有得到充分的关爱引起的。

但愿天下所有父母都能以初心爱儿女,而所有子女也可以在父慈母爱中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