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依法对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和江腾蛟10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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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庭先后33次开庭,对10名被告人进行了45人次法庭调查,对873件各种证据进行了认真、反复的审查,查明了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经过特别法庭全体审判员评议后,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决书,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判处其他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十八年不等。

案件背景

文化大革命期间,以林彪、江青为首的两个反革命集团,以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为目的而进行阴谋活动,共谋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十年动乱中进行反革命犯罪活动,犯下了累累罪行。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

意义与影响

在新中国的法治历史进程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可以称得上是“世纪审判”。无论是在新中国的建设发展史上,还是在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史上,特别是在新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都可以说是一个历史性的审判。它对我国恢复和重建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是恢复和重建我国司法制度、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开端。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历史功绩在于,实现了恢复和重建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性转折,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来源:人民法院报

整理撰稿:安健 | 编辑:吴凡 丁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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