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国古代地方监察制度史上,明清督抚制度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督抚监察权行使的规范性以及督抚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的严密,对保持地方稳定、维护中央集权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2、明太祖吸取历朝治乱经验教训,非常重视监察制度的作用。洪武九年(1376年)废除明初沿用元代的权力过大且对中央集权造成威胁的行中书省,借鉴宋朝的路级行政机构分权并立的机构设置模式,将各省的行政机构一分为三。设承宣布政使司管民政财政,设都指挥使司管军政,设提刑按察使司管司法和监察。三司并存,不相统属,独立行使各自权力,相互制衡。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凡省内重大事务则须由三司共同议定,经朝廷批准后加以执行,这与宋代的地方最高政府无单一行政长官,设置安抚使司(帅司)、转运使司(漕司)、提点刑狱使司(宪司)、提举常平使司(仓司),四司分立、各负其责、互监互察的机构设置颇为相近。不同之处在于将宋代地方最高监察权由漕司、仓司、宪司三司分领改为由提刑按察使行使,地方监察权更为集中和独立,强化了地方监察权。但省级三司之间互不统属,遇有重大事务,各司之间协调不易,难以决断,影响施政效率。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总督巡抚制度遂逐渐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