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两会哪天闭幕

  全国政协13日闭幕,全国人大15日闭幕。 本被网友采纳

两会什么时候开始,啥时候结束

  2019全国两会召开时间:2019年两会分别是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和全国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分别于2019年3月5日和3月3日在北京开幕。

  
  

  
  

  2018年1月24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共2158人。

  2019年3月1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增补王民、尹宗华、邹晓东为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会议接受殷福星请辞全国政协委员,追认关于撤销束昱辉全国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截至目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共2157人。

2019年北京两会什么时候召开什么时候结束

  2019年全国两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于2019年3月5日在京召开 [1] 。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2019年3月3日在北京召开 追问 什么时候结束啊

全国两会开多久?

  01 10-12天左右
  
   自1995年起,每年全国政协均在3月3日、全国人大均在3月5日开幕,两会每5年称为一届。除了涉及换届选举的一次会议一般为两个星期(14-15天)外,历年”两会”的时间一般控制在10-12天左右。
  两会是对自1959年以来历年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统称。由于两场会议会期基本重合,而且对于国家运作的重要程度都非常的高,故简称做“两会”。从省级地方到中央,各地的政协及人大的全体会议的会期全部基本重合,所以两会的名称可以同时适用于全国及各省(市、自治区)。
  除了涉及换届选举的一次会议一般为两个星期(14-15天)外,历年“两会”的时间一般控制在10-12天左右。
  
   2019年两会开始时间: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于2019年3月5日上午9点在北京召开,2019年3月15日结束。
  
   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2019年3月3日在北京召开,2019年3月13日结束。
  
   会议日程
  
   政协
  
   3月3日(星期日)
  
   下午3时 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开幕会
  
   1.审议通过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议程
  
   2.听取汪洋主席关于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
  
   3.听取苏辉副主席关于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3月4日(星期一)
  
   上午9时 小组会议(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下午3时 小组会议(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3月5日(星期二)
  
   上午9时 列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会
  
   听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
  
   下午3时 小组会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
  
   3月6日(星期三)
  
   上午9时 小组会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
  
   下午3时 小组会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
  
   3月7日(星期四)
  
   上午9时 小组会议(讨论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
  
   下午3时 界别联组会议(有二个以上小组的界别安排联组形式,联系本界别实际讨论政府工作报告)
  
   3月8日(星期五)
  
   全天委员休息
  
   3月9日(星期六)
  
   上午9时 小组会议(讨论外商投资法草案)
  
   下午3时 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
  
   大会发言
  
   3月10日(星期日)
  
   上午9时 小组会议(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交流研讨,结合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政协全国委员会2019年协商计划讨论政协工作)
  
   下午3时 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
  
   大会发言
  
   3月11日(星期一)
  
   上午9时 小组会议(围绕委员关心的问题协商建言,部分界别举行界别协商会议)
  
   下午3时 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
  
   大会发言
  
   3月12日(星期二)
  
   上午9时 列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
  
   1.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
  
   2.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
  
   下午3时 小组会议(审议各项决议和报告草案,讨论“两高”工作报告)
  
   4时30分 主席会议
  
   1.听取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情况的综合汇报
  
   2.审议提交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文件
  
   5时30分 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1.通过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2.审议通过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草案)
  
   3.通过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政治决议(草案)
  
   3月13日(星期三)
  
   上午9时30分 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闭幕会
  
   1.通过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通过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3.通过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政治决议
  
   注:日程如有变化,由大会秘书处另行通知
  
   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秘书处2019年3月1日印发
  人大
  
   3月5日(星期二)
  
   上午9时 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会)
  
   1.听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
  
   2.审查国务院关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3.审查国务院关于201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9年中央和
  
   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3月6日(星期三)
  
   上午9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3月7日(星期四)
  
   上午9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查计划报告
  
   3月8日(星期五)
  
   上午9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查预算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
  
   1.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
  
   2.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案的说明
  
   3月9日(星期六)
  
   上午9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3月10日(星期日)
  
   上午9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
  
   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
  
   3月11日(星期一)
  
   代 表 休 息
  
   3月12日(星期二)
  
   上午9时 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
  
   1.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
  
   2.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修改稿、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3月13日(星期三)
  
   上午9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
  
   报告
  
   3月14日(星期四)
  
   上午9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年度预算的
  
   个决议草案
  
   下午3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年度预算、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六个决议草案、外商投资法草案建议表决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张荣顺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3月15日(星期五)
  
   上午9时 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 (闭幕会)
  
   1.表决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2.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
  
   3.表决关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
  
   4.表决关于201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
  
   5.表决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6.表决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7.表决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8.表决关于确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张荣顺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草案
  
   闭 幕
  
   开会时间:上午9时至11时30分
  
   下午3时至5时30分
  
   日程如需调整,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

两会是什么?

  两会
    两会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每年3月份“两会”先后召开全体会议一次,每5年称为一届,每年会议称X届X次会议。 “两会”召开的意义在于:将”两会”代表从人民中得来的信息和要求进行收集及整理,传达给党中央,“两会”代表是代表着广大选民的一种利益的,代表着选民在召开两会期间,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选民们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每年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也称为两会,通常召开的时间比全国“两会”时间要早。
    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在一九七五年宪法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现行宪法则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一节)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爱国人士共同创立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又称“新政协”,以别于1946年1月召开的“旧政协”。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在重庆谈判,决定为组诸新政府而召开政治协商会议。1946年1月10日,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有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青年党和社会贤达五个方面。同年11月,国民党撕毁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单方面宣布召开“国民大会”,遂使政治协商会议即旧政协解体。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的口号,提出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及国外华侨积极响应,参加筹备新政治协商会议。
    1949年1月30日,北平宣布和平解放。6月15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平开幕,参加会议的有23个单位的代表共134人。9月17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正式决定将新政治协商会议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举行,宣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成立。参加会议的有46个单位的代表共662人。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三个为新中国奠基的历史性文件。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国旗、国歌、国都、纪年等项决议,会议选举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当时还不具备召开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下,肩负起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重任,完成了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揭开了新中国历史的第一页。
    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至此,作为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圆满完成其历史使命而载入史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继续存在。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交往活动中继续发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作用,为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迄今为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过九届全国委员会会议。毛泽东当选为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周恩来当选为第二、第三、第四届全国委员会主席,邓小平当选为第五届全国委员会主席,邓颖超当选为第六届全国委员会主席,李先念当选为第七届全国委员会主席,李瑞环当选为第八届、第九届全国委员会主席,贾庆林当选为第十届全国委员会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中国共产党、8个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政协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2238人,常务委员299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26人。主席贾庆林,副主席王忠禹、廖 晖、刘延东、阿沛•阿旺晋美、帕巴拉•格列朗杰、李贵鲜、张思卿、丁光训、霍英东、马万祺、白立忱、罗豪才、张克辉、周铁农、郝建秀、陈奎元、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徐匡迪、李兆焯、黄孟复、王选、张怀西、李 蒙、董建华、张梅颖、张榕明。
    政协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十届全国委员会设立了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等9个专门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地方的地方委员会。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政协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目前,全国各级地方政协委员会已有3000多个,共有各级地方政协委员50多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