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是指: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按照刑法的规定附加刑可以与主刑共同执行,也可以单独执行。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种类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刑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使用的刑罚方式。

总之就是由于刑罚的目的,预防、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和刑法的性质决定的。 《刑法》第72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因此,缓刑不影响《刑法》第34条规定的3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的执行,其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就是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期限如何计算。

就《刑法》中的5种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的计算如下:

死刑、无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有期、拘役: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管制: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此外,如果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没有为什么,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