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在徐州市淮海西路,嫌疑人纵某某趁市民郭女士开车门之际,蒙面进入车内,谎称其是武汉返回的新冠肺炎感染者,持刀要挟,强迫郭女士半小时内筹集人民币30万元。2月21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依法审理了此案。

被害人郭女士先后通过微信、打电话等方式向亲友筹集钱款。其间,郭女士明确告知亲友其被新冠病毒感染者持刀挟持勒索钱财。当郭女士的妹妹将银行卡送至约定地点后,纵某某扣下郭女士的妹妹,让郭女士去银行提现。民警趁交换人质时,将纵某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纵某某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且在多省份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紧急措施期间,谎称感染者实施绑架犯罪,当予从严处罚。根据纵某某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纵某某8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庞雪青、吴非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