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陈某以收破烂为掩护,走村串巷偷村民的狗,卖到狗肉馆,由于农村村民家的狗都处于散养状态,因此,即使狗被偷,一时也难以发现。最近一年来,临近几个村经常有狗丢失的现象,于是有人偷狗一事在几个村子里也就传开了,村民们也格外注意进入村子里的外地人。2018年8月一天中午,天气炎热,村民们大都在家休息,陈某趁街上人少之机,将三轮车停放在村头隐蔽处,拿着毒狗针和麻袋,见到有人时就假装收破烂,无人时就射杀狗并装入麻袋,当陈某已经将毒针打入一只大黄狗体内,正准备往麻袋装时,被路过的两个村民发现,当场将陈某控制并用绳子捆绑,并告诉狗主人,主人赶到时,看到躺在地上已死亡的大黄狗,将陈某打得鼻青脸肿,并用陈某收的纸壳,写上“我是小偷。”几个字,挂在陈某的脖子上,和几个村民一起将陈某拖到村头,由于天气炎热,加上陈某头部被打,一个小时后,发现陈某似乎没了意识,有村民报了警,警察赶到时,发现陈某已死亡。

本案是发生在南方某城中村的一起真实案件,偷狗贼固然可恨,但无论如何也不能以此剥夺他的生命,也许在一些人眼中,基于对小偷的憎恨,认为打死小偷天经地义,其实在财物与生命法益面前,孰重孰轻,很容易作出理性判断,当小偷罪不该死时,非法剥夺他的生命就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除了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外,任何人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陈某的行为为盗窃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是采取和平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权。

盗窃罪是改变占有关系的犯罪,此处的占有不仅仅指所有,即使没有所有权,而拥有合法占有权也是刑法保护的法益,在市场经济下,所有权价值的实现正是通过所有权权能分离与回归而实现财产价值的,单纯对所有权的处分是实现的所有权价值方式之一,如将自已的房子卖给他人,从而取得收入,但更多的是通过所有权某一项权能的暂时分离来实现所有权价值的,如将自已的房子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等。因此,我国刑法既保护所有权,也保护合法占有权。

占有并仅指现实握有,如农村村民家散养的狗,平时很少在家里,到了晚上自动回家,此时狗在街上仍视为狗主人占有该狗,如果行为人将家村大街上的狗偷走,就是破坏占有关系的犯罪,为盗窃行为,在具备盗窃罪犯罪构成的其他要素时,就成立盗窃罪。其实最基本的常识,没有会把农村大街上的狗、鸡、鸭等视为无主物,可以随时抓走吧,如果你这样做,一点法不懂的村妇都会说,你是小偷。

因此,本案中,陈某盗窃村民狗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因陈某已死亡,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不再立案。

村民控制并捆绑陈某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分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是关于一般防卫的规定,第三款为特殊防卫的规定。

本案中,陈某偷狗的行为是一般的盗窃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盗窃行为,任何人均可对其实施一般防卫,在一般防卫下,刑法规定有限度的要求,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为防卫过当,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一般而言,在一般防卫下,造成被防卫人轻伤及以下结果时,肯定不是过当,但根据当时具体情况,造成被防卫人更严重的结果也不必然防卫过当,这要作客观的判断。

本案中,两位村民发现陈某偷狗将其控制并捆绑的行为,为行使正当防卫的合法行为,是刑法所提倡和鼓励的。

狗主人打死陈某涉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事后防卫不是防卫行为,连防卫过当都谈不上,因此,事后防卫纯属故意犯罪行为。众所周知,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之一就是“时机条件”,即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这就涉及到正当防卫开始时间和结果束时间问题,一般认为犯罪着手为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犯罪既遂为结果时间,但不尽然,特殊情况下,对犯罪预备行为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如行为人入室杀人,翻墙时本为杀人的预备的行为,但此时可对其实施正当防卫;有些犯罪虽然犯罪已经既遂,但行为人可能对法益实施新的侵害时,也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因此,正当防卫的时机条件,应根据案件情况,做客观判断。

本案中,陈某被两村民控制后,不法侵害状态已经结束,被杀死的大黄狗不可能复活,被侵犯的法益不可能复原,因此,再对陈某实施殴打等行为,于事无补,于法无据。因此,狗主人打伤或打死陈某的行为,涉嫌故意犯罪。

结语:对于犯罪行为,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任何公民在没有违法阻却事由情况下,无权对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盗窃行为固然可恨,但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权只能由法定部门依法行使。在对盗窃行为实施正当防卫时,应严格掌握限度的界,当小偷的行为罪不该死时,防卫人可能因过当的行为负法律责任。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涉嫌盗窃,因其已死亡,不能称其行为为盗窃罪,同时,公安机关也不得再对其立案侦查,狗主人的行为也因自已不法行为受到法律的应的制裁。(来源:身边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