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时杰)日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合同诈骗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对杨某的定罪及量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以经营手机、茅台酒生意项目为由,采取口头和书面协议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合伙投资协议,约定由杨某负责具体经营事务,被害人按约定获取投资收益。杨某在收取被害人的投资款后,并未实际开展合伙投资协议约定的经营事项,而将被害人投资款用于协议约定之外事项,共骗得被害人钱款5238672元。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23867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明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