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博主食用二级保护动物法螺被刑拘”日前登上热搜。海南警方5月11日发文称,琼海警方已对食用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螺”的美食博主依法刑事拘留。

5月7日,潭门海岸派出所接到线索举报,微博名为“阿壮锅本人”的博主录制食用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螺”的视频,于5月6日发布到微博、抖音、B站等网络社交平台。经查,该微博博主为邹某壮,系厨师兼美食博主。“法螺”购买者为吴某清。

4月26日,吴某清在琼海市潭门镇某渔业有限公司以70元的价格,从店主符某业处购买了一只约15厘米长的法螺赠送给邹某壮。邹某壮将法螺烹饪后,在朋友协助下录制食用法螺视频。后邹某壮将该视频发布至网络。

↑图据海南警方微博

5月8日,琼海警方对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入吴某清、邹某壮、符某业等3人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办理中。

微博认证为“中国渔业协会原生水生物及水域生态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卓诚”的用户发文称,“去年九月阿壮锅吃凤尾螺,我指出是国二……最后很尴尬的发现新名录因为疫情延期还没颁布……结果,昨天人又吃一个拍视频,这回,新名录已经颁布有一段了……”

图据网络

“博主非首次食用,入保后(“法螺”被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后)仍购买食用并拍摄视频发布,造成较为恶劣影响。”海南警方回复微博网友称,“珊瑚礁生态系统是重要的热带海洋生态系统,其中法螺是长棘海星的天敌,是珊瑚的‘保护神’。”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此前尚不知道法螺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购买、食用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对此,律师表示,若不知情,食用后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不知法螺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食用后,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告诉红星新闻,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及犯罪构成而言,如果不知道法螺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食用后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系故意,即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有意猎捕、杀害的,其行为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中,司法解释明确,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非法收购行为。”

林小明律师同时表示,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接受朋友宴请时食用了法螺,虽不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如果事后知情却没有举报或控告,则可能构成包庇等其他犯罪;至于宴请者是否构成前述犯罪,仍需要从其主观方面来判断或推定其对所食动物系受保护动物是否知情来确定。

四川南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超律师同样认为,在不知情的情形下,食用后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作为一般人来讲,确实很难辨认法螺是否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因此,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法螺杀死并进行食用的,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不知法螺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购来观赏,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在林小明律师看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因此,即便不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却买来观赏也违反了相关法律,由相关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触犯刑法的则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王超律师则告诉红星新闻,在确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法螺进行观赏,不应当认为是犯罪,但是在知道法螺是保护动物后,应当及时将其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否则,就会构成犯罪。

明知法螺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食用后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林小明律师称,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还进行食用,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王超律师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在明知是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然食用的,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尽量不要猎捕,杀害,食用来路不明的野生动物,”王超律师说,“当发现不明生物时,建议第一时间通知当地有关部门处理,比如联系当地的森林公安。另外,人类的很多疾病,都源于食用野生动物,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也建议不要随意食品野生动物。”

明知法螺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食用后谎称不知情,能否免责?

“不知情当然不能作为免责的借口,”王超律师表示,“行为人知不知情,要根据具体案件而言,在司法实践中,第一,办案机关会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来判断,比如大熊猫,一般人都会知道是国家保护动物,行为人以不知情为借口,显然不符合常理。第二,办案机关会根据案件具体证据来判断,比如张三猎捕了一只法螺做直播,而在直播过程中,有网友告知张三法螺是二级保护动物,而张三仍然食用,事后张三也不能以不知情作为借口。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林小明律师认为,“需要根据一般人的常识来进行判断。到底属于应知会知的,还是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确定确实属于不知情。”

来源:红星新闻客户端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林传凌